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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发〔2007〕18号

石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规模企业:《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中央、上级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委托管理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包括:养路费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林业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耕地开发资金,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上缴的管理费用、计提廉租住房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其他基金收入等。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是指凭借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山林、滩涂、湖泊有偿使用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车辆牌号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招标、拍卖产生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参与企业经营应分享的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利益。
(五)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其他彩票公益金等。
(六)罚没收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
(七)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等收入、其他专项收入等。
(八)其他非税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政府信誉募集、筹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含未脱钩的中介机构)取得的各类服务性收入(包括所属单位利用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勘察、设计、测量、测绘、交易服务、评估、评价、评审、检测、检验、检疫、培训、考试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等。本条所列非税收入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市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和办法进行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和基金项目,随意调整标准和扩大范围。第六条非税收入一般由政府委托各职能部门征收,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收缴管理模式,即行政事业单位在执收执罚过程中采取由征收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委托银行代理收款,财政统一管理账户、资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种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第七条执收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年度非税收入计划,计划应综合考虑预算年度非税收入征收来源、政策性增减变动情况、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以前年度收入完成情况等因素,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瞒报。第八条非税收入计划编制程序。由各单位编报非税收入计划建议数,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非税收入计划控制数;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非税收入计划控制数编制本单位的非税收入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非税收入计划审批下达后,执收单位应当依法足额组织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确保收入计划的完成。对因组织不力、弄虚作假、非收入政策调整影响而完不成计划任务的单位调减部门预算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收入计划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第十条对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单位实行编码管理。各执收单位应将本单位执收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等政策依据报送非税收入管理局,由非税收入管理局输入非税收入管理数据库实行编码管理。第十一条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当定期审查并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和期限。委托其他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收取非税收入的内容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在非税收入代收金融机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待结算收入和执收单位往来款项等。开设“汇缴结算户”的银行办事机构代理本行的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业务,经财政部门同意,可设多个代收代缴点,实行挂牌收款。代理金融机构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商业银行服务质量等因素采取竞标的方式确定。第十三条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须安装“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前台模块)”(简称“业务前台”),方可办理非税收入的代收业务,各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业务前台”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更新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单位编码等信息。第十四条非税收入银行缴款采取直接缴存和集中缴存两种缴存方式。具体缴存方式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有利于及时征收、方便缴款人、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直接缴存是指执收单位在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向缴款人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代缴点直接办理缴款。直接缴存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的收缴。集中缴存是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执收执罚的非税收入,根据非税收入的不同种类开具由湖北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当收款现金达到1000元时,必须在当日内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存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代缴点,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无论收款余额大小必须全额缴存结零。集中缴存主要适用于以下不宜实行直接缴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的收缴及其他各项非税收入的收缴。
(1)单项收费金额在50元以下的和单次罚款在20元以下的;
(2)地处偏僻,距银行代收代缴点较远的;
(3)不当场执收执罚,事后难以执行的;
(4)其他不宜实行直接缴款的。第十五条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收费的执收单位,其纳入的收费项目应全额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银行代收点缴费,属于大额转账结算的,缴款人可以按照就近、快捷的原则在同一银行内划转“汇缴结算户”,各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自行收取。第十六条对于具有特定的缴费对象、收费季节性强、收费量较大的收费项目,由财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到收费现场办公,实行直接征收,由单位开据,银行代收,财政监督。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批,并报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处置。第十九条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包括执法机关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扣款、执行款,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待结算收入、押金等应全额纳入“汇缴结算户”管理,严禁执收单位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或将非税收入及待结算收入存入单位支出账户。执收单位应按月对待结算收入进行清理,应转为非税收入的,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相关转账手续,应返还或退还的,凭执收单位法律文书,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直接退还缴款人。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当将“汇缴结算户”内的资金清算后,按照收入级次、类别及时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第二十一条市级所有非税收入及待结算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严禁单位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或将非税收入及待结算款项直接存入单位支出账户或零余额账户。第二十二条乡镇办区本级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第二十三条全市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原则上实行“零账户”管理,市直单位经费支出及出纳业务由市财会集中核算中心代理,乡镇办区单位(包括乡镇办区机关)的经费支出及出纳业务由“零户统管”工作站代理,确需要开设专用账户的,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石首市支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石首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综〔1999〕108号)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实行上下级分成管理的非税收入,统一通过财政部门的“汇缴结算户”定期进行划解、结算,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结算比例执行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2、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结算比例执行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部门规定。3、涉及本级政府与部门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结算比例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4、涉及部门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结算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和调整分成比例。各主管部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集中所属单位的非税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所属单位。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还:(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退还的。(二)依法确认为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还的。(三)误征、多征、误缴的非税收入。(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还的。符合返还条件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经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直接返还缴款义务人。非税收入在“汇缴结算户”内的从“汇缴结算户”直接退还;已缴入国库的,提请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各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门财务人员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发现非税收入票据缺份、少联、错号等情况,应当原状退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处理。  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当按照法定审批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联次等如实开具,加盖单位印章或收费专用章。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不得涂改、撕毁票据。对填错的废票,应当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票据用完后,执收单位应当将票据使用起止时间、号码、收费金额等在收费单据存根封面上填写清楚,加盖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印章,填写票据缴销单一式两联,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核票手续。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借、转让、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使用非法票据进行收费或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伪造或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票据收费的,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付。  第三十二条执收单位发生变化,收费项目变更、终止时,执收单位应当将结余未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及票据购领证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变更、缴销手续。  执收单位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查明原因,登报申明作废,并及时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审计、物价、监察及金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分工,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各执收单位、代收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应当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三)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四)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现款的。(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六)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七)私存私放政府非税收入的。(八)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及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将由财政部门扣减其财政预算经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天鹅洲经济开发区,应加强本级非税收入的管理,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主题词: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细则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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