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
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规模企业:
为了加强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票据和税务票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经济业务时都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利用政府权利、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按规定收取罚没款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按照市政府非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资金款项(以下简称“收罚款项”)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必须使用财政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取得收入(以下简称“应税收入”)时必须使用税务票据。
除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外,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收取收罚款项。严禁收款不开票或使用自制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购领的财政票据和从地税部门购领的税务票据。其中财政票据包括《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三、《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罚没票据)的使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按规定直接收取或实行银行代收代缴罚没款项,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罚没票据)。地税部门随税征收的罚款和滞纳金使用税务票据。
四、财政票据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按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资金款项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同时具备下述三项条件时,方可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是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应上缴财政资金款项和罚没款项是经财政部门编码登记的收罚项目。
(三)依法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可直接收缴的收罚项目。
五、经市政府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需经物价部门核准,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票据。
六、行政事业单位下列活动使用税务票据: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下列服务,属经营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举办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6、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二)附税计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应上缴财政资金款项。
(三)除卫生、计生部门直接管理的医疗单位外,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其他单位、机构和个人(包括企业、民办等非企业单位办的卫生事业单位)的各种收费。
(四)企业、民办等非企业单位办的事业单位,包括教育事业、文化事业、科技事业、体育事业、劳动事业、民政事业、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单位的各种收费。
(五)各类公证(中介)服务收费。
(六)各类停车场收费。
(七)各新闻媒体的广告收费。
(八)举办体育、杂技、演出、音乐等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的门票收费。
(九)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车辆、房屋及其他资产出租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
(十)除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十一)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应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
七、《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严禁用于收取收罚款项或用于经营性活动。
八、票据供应程序及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等相关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凭《税务登记证》到税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然后凭证办理票据供应手续,严禁无证供应票据。
财政票据按照“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票款同行”的原则供应,地税局对单位应税的房屋出租等非经常性、季节性、临时性发生的收入不再提供整本票据,需要票据的到纳税大厅按规定程序申请代开并办理缴税事宜。
九、所有收罚款项必须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项目按照规定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全额缴入“汇缴结算账户”。
十、自2007年12月1日起,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清理本单位购领的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上述明确规定的使用范围,分别到同级财政部门或地税部门办理购领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的有关手续。从2008年元月1日起,对仍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的,将严肃查处。
十一、对违反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依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没收非法所得;由有关主管机关对违法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6〕4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十二、财政、地税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财政、地税部门要建立联系会议制度,每月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购领、使用以及纳税、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情况进行协查,及时交流、互通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利用财政票据漏缴税收的由财政部门协助补缴,利用税务票据逃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税务部门协助补缴,没有补缴的一律暂缓供应票据,坚决杜绝单位用票“脚踩两只船”、偷漏税收和坐支政府非税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三、本通知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与财政、地税部门联系。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票据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