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石首市支行
关于印发《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
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商业银行石首市支行: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结算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政府令48号)、《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石政发〔2007〕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实施办法
石
首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首市支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政府非税收入 收缴结算 实施办法
通知
石首市财政局办公室2007年11月7日印发
共印300份
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政府令48号)、《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石政发〔200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归集、划缴、结算、退付及票据领购、使用、核销等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央及地方上级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本市管理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首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石首市支行是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石首市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石首市支行负责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资金的结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资金收缴和票据开具相分离的收缴分离制度。
第二章 代理银行
第五条根据国家关于代理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按照“银行申请,人行审核,财政公布”的程序,确定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业务归集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其所属具有办理对公结算业务资格的营业机构均为受理缴纳非税收入资金的代理经收网点(以下简称“经收处”)。我市代理银行有: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2、中国农业银行石首市支行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5、石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效率优先、安全优先”的原则,结合本行实际,在本系统内指定一个非税收入资金归集主办银行(以下简称“主办银行”),主办银行代表代理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对经财政部门确认的经收网点履行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行代理非税收入资金的归集、票据交换以及与石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的资金对账、凭证转递等工作。
第七条
为明确责任和义务,石首市财政局与各代理银行主办银行签订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委托代理协议。市财政局在上述银行指定的主办银行开设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统一使用“石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户名,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市本级执收单位一律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汇缴结算账户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石首市支行核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不得支取现金。市财政局根据各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启用“石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用章”印章,用于资金的结算、汇缴与划拨。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为主办银行各“经收处”统一配发“石首市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专用章”。各银行经收处柜台前均设置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代理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专柜”标志,同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政策咨询等方面,为缴款义务人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三章
收入收缴凭证
第九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统一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缴款书》,详见附件1),《非税收入缴款书》是单位或个人向“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非税收入的专用缴款凭证,不得作为他用,代收银行网点不得拒收或拒付。《非税收入缴款书》付款期为10天,超过付款期的为无效凭证(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
《非税收入缴款书》由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发,套印有“湖北省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共有一式五联,第一联(黑色),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义务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蓝色),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付款后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红色),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棕色),执收单位给缴款义务人的收据;第五联(绿色),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缴款书》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也是缴款义务人缴纳款项的合法凭证。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后,执收单位统一使用《非税收入缴款书》,原则上不再使用其他财政票据,因收费罚款确需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的,须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缴款书》及专用票据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单位领购《非税收入缴款书》时,应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申报,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后,由单位财务部门凭《票据领购证》统一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购。
执收单位到市财政部门领购《非税收入缴款书》或专用票据,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使用中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收取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缴款书》为非税收入收缴的通用票据,由执收单位填写,应按要求使用。
(一)当缴款义务人以现金方式缴款时,《非税收入缴款书》付款人只填写“付款人全称”,可不填写付款人的“账号”和“开户银行”,此项缴款书用作“现金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栏统一为“石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及“账号”按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及“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填写。
(二)当缴款义务人以转账方式缴款时,《非税收入缴款书》的“付款人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需填写完整,此项缴款用作“转账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及“开户银行”、“账号”,填制内容同上,加盖缴款义务人预留银行印鉴后使用。
(三)市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购领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实行计算机编码管理。对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缴款书》,按执收单位编码、《非税收入缴款书》号码进行核销。
(四)执收单位不得将本单位编码、单位购领的《非税收入缴款书》转借给其他单位或本部门下属已编码的执收单位使用。
第四章 收入收缴
第十四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在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由缴款义务人就近直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经收处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一种缴款方式。集中汇缴是指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同意,必须当场执收执罚的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当场收取现款,然后执收单位按收入项目汇总填制《非税收入缴款书》,将所收款项在规定时间内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一种缴款方式。
在直接缴款方式下,缴款义务人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缴款程序如下:
(一)执收单位在办理收费、罚没等业务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确认正确填列执收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编码后,将《非税收入缴款书》的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交缴款义务人到经收处办理缴款。
(二)缴款义务人以现金方式缴款的,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到代收银行经收处办理现金缴款业务。经收处在《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加盖银行现金收讫印章后退还缴款义务人,由缴款义务人送交相关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五联通过系统内票据交换送交本行非税收入代理主办银行。非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及其营业网点不得受理非税收入现金缴款业务。缴款义务人以转账方式缴款的,在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二联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后,在规定时间内,持《非税收入缴款书》的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到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缴款业务,受理银行在《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加盖银行转讫印章后退还缴款义务人,由缴款义务人送交相关执收单位。
(三)执收单位收到加盖有银行印章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后,凭此联记入非税收入台账;执收单位在款项到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后,在第四联上加盖执收单位印章交缴款义务人作缴款收据。
在集中汇缴方式下,执收单位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缴款程序如下:
(一)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向缴款义务人收取现金并出具专用票据或定额票据。于当日或次日集中所有现金款项,分项汇总并填制《非税收入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经收处缴款,资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当日收取现金达到1000元的,执收单位当日缴入银行代收点;当日收取现金不足1000元的,于次日(节假日顺延)缴入代收银行,由银行经收处归集到“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三)国有资产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视同集中汇缴方式管理,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时必须在同一银行实施。
第十五条
异地缴款业务处理程序。缴款义务人在石首城区以外缴款的,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方式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缴款义务人应在汇款用途栏简要注明“执收单位代码和收入项目代码”(其字符数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主办银行应及时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银行汇兑结算凭证回单联交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通知执收单位据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将《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送主办银行,此时付款人栏填写“缴费人名称”,收款人栏填写“石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及对应的开户银行、账号,执收单位编码、收费项目等资料应按要求填写完整、准确,银行收到单位补来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后在第一联上加盖“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专用章”后退执收单位,同时录入相关收缴信息,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确认收缴信息。执收单位凭《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回执,将《非税收入缴款书》第四联(收据联)盖章后传递给缴款义务人。
跨辖区汇兑缴款实行预先通知备案制度,即由执收单位根据业务工作计划,预先通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本月汇兑方式收款计划,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以此备案,提高信息处理时效。
第十六条 银行业务办理程序。各银行经收处收到缴款义务人提交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要认真审查。票据是否正确;金额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整;票据联数是否齐全;是否在付款期限内。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收款业务。
代理银行经收处收到《非税收入缴款书》后,根据《非税收入缴款书》上的编号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查询该缴款书信息是否已上传财政,确认后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将收缴确认信息实时上传到财政部门,通过代理银行的行内业务系统将非税收入款项全额、直接划转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果《非税收入缴款书》信息未上传财政部门,应由各代理银行经收处录入《非税收入缴款书》信息,审核无误后办理收缴业务,与收款确认信息一并实时上传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五联通过系统内票据交换送交本行非税收入业务主办银行。
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缴款义务人办理非税收入转账缴款实行跨行缴付,其开户银行应接受《非税收入缴款书》,不得拒收或拒付。同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非税收入款项划转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应将《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五联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给相关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具体票据交换应按照现行国库票据交换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银行在收到各经收处的资金及《非税收入缴款书》电子信息后,应与行内业务交换系统传来的缴款书第五联核对,编制并通过网络上传《非税收入××银行收入日报表》(电子信息表格)到财政部门,打印当天《非税收入××银行收入日报表》(详见附件2)并整理归集相关缴款书第五联备查,同时进行银行内部账务处理等业务。
每周二上午,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应将上一周按业务发生日期填制的加盖有“石首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专用章”的《非税收入××银行收入日报表》附加盖银行戳记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五联送达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及时对账。
非代理银行划入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的非税收入,在代理主办银行收到非税收入款项及相关凭证后,由非税收入主办银行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确认收缴信息。如果《非税收入缴款书》信息未上传财政部门,应由各主办行录入《非税收入缴款书》信息并确认。相关凭证汇总记入当天的《非税收入××银行收入日报表》。
第五章
对账及收入退还
第十七条
实行银行代收制后,执收单位与财政部门的对账,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使用计算机开票的执收单位,使用《执收单位收款开票管理软件》,在开票的同时自动建立本单位收入台账,通过网络方式与市非税收入中心网站联网,实时对账。
(二)使用手工开票的执收单位,应按手工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建立本单位收入台账。即按已开具并已确认代收银行收款、核对后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填写的“执收单位编码”,建立已缴入“非税收入结算户”款项收入台账的总账;按项目编码建立收入明细账。
(三)实行手工开票的执收单位和没有条件与财政部门联网的执收单位应以对账报表(详见附件5)方式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账务。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还:
1、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还的;
2、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需要退还的。
符合政府非税收入退还条件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执收单位按规定填报“退还申请表”,报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审核和批准后退还给缴款义务人,政府非税收入的退还原则实行转账结算。
第六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九条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征收管理,理顺收缴网络秩序,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解缴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国库;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非本级非税收入及其他往来、结算资金;各代收银行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规定以及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切实做好非税收入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各执收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收款必须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监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各商业银行擅自为执收单位办理开户、变更或撤销账户,造成政府非税收入被截留、挤占、挪用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石首市支行按照各自职能范围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级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收缴结算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非税收入××银行收入日报表
3、石首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一览表
4、石首市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经收处一览表
5、石首市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对账表
6、“石首市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专用章”印模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