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16946
发布单位:
石首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1-06-24 10:09:17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无
石首市城区2020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2020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计划的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时间安排
我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年核发两次,上半年补贴2月15日开始申请、审核、发放6月底前完成,下半年补贴7月15到12月底前完成。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必须在本市实际居住,并有实质的租房行为;
2、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480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1、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住房租赁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2020年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5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没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4元。
3、住房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与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
4、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每户租赁补贴上限为3600元/年;低收入家庭每户租赁补贴上限为2880元/年。
四、须提交的资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社会救助证》(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分页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自有住房和承租(借住)公有住房的,提交家庭住房房屋所有权或住房租赁合同;其他住房的,提交相关证明。
5、街道办事处经核查后出具的现居住证明(入户核查表)。
6、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五、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1、领表。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领取《石首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
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2、申请。申请人如有工作单位的,将《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交由所在单位和社区居委会验证,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将《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交由社区居委会验证,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初审。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申请接洽证明后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报。
3、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1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民政部门;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社区居委会及时通知申请人。
4、复审及公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核查材料、查阅相关档案、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于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申请材料送交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相关媒体上公示15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复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确定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5、补贴发放。市住房保障中心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发出办理通知,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须经社区居委会核准,并出具保障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六、石首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流程
1、社区受理(初审)签字盖章;
2、街道办事处(复审)签字盖章;
3、民政部门(大数据对比)签字盖章;
4、市住房保障中心(股)(终审)签字盖章;
5、纳入补贴对象进行补贴发放。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