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22482
发布单位: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9-08 14:52:45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字号:
2020第12期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 12 期)
2020年5月21日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位于石首市高陵镇杨溥路141号“石首市高陵镇恒兵酒厂”生产的三类白酒高粱白酒51℃,生产日期(2018-4-20)、稻谷白酒51℃,(生产日期;2019-8-20)、荞麦白酒52℃,生产日期(2019-3-15)进行抽检,其结果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 ”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具体标准要求;不得添加,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0年6月15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天对位于石首市高陵镇杨溥路“石首市高陵镇恒兵酒厂”送达了以上三个品种不合格抽检报告。当事人对以上三个品种检验报告不合格结果予以认可。我局于2020年6月28日对高陵镇恒兵酒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认为其不合格原因,主要是为了改善口感。该单位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自查整改工作。以上三个品种的白酒库存1800公斤,因疫情未销售,其库存已全部现场销毁。
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 ”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0年7月23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三、发生问题的原因及整改情况: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 ”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不合格原因存在多方面,作为食品经营者主要是不懂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认识不够。
经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当事人陈恒兵已于2020年7月23日缴纳罚款8000元,并向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该单位自查说明。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
特此公告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