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32055
发布单位: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2-06 10:56:20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字号:
2021第29期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9期)
2021年8月17日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根据荆州市抽检计划对位于石首市绣林大道的绿叶水果店进行检查,现场随机抽取当事人准备销售香蕉2.326kg(规格:计量称重 购进日期:2021-08-17).2021年9月10日经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为:吡虫啉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香蕉不合格。2021年9月17日当事人收到该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17日,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位于石首市绣林大道的绿叶水果店进行检查,现场随机抽取当事人准备销售香蕉2.326kg(规格:计量称重 购进日期:2021-08-17)进行抽样取证.9月10日经检测该香蕉样品,其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SJN20210047检验报告。
二、违法行为处置情况:石首市绣林大道绿叶水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1年10月30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经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集体讨论会的意见,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22元;2.并处以罚款10000元;合计10060.22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结合进货情况、抽检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被抽检的吡虫啉农药残留超标香蕉被购进主要原因是:石首市绣林大道绿叶水果店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未查验检查香蕉的检验报告。
四、经调查,该单位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自查整改工作。应该产品是即食产品,加上没有消费者退货,销售出去的产品无法召回。
经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石首市绣林大道绿叶水果店现缴纳罚款10060.22元,并向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该单位自查报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
特此公告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