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18171
发布单位: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
发文日期:
2021-07-16 14:30: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荆环(石)罚字〔2021〕02号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荆环(石)罚字〔2021〕02号
当事人:石首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MA49MRF36J
法定代表人:袁德珍
地址:石首市经济开发区站后路51号
我局于2020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彩色沥青拌合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1年3月2日开工建设,2021年6月主体工程建设完成,生产设备已安装,未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7月2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制作的《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荆州市环境保护局石首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于2021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石)罚告字〔2021〕02号),明确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及其时限。2021年7月7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额度的申请》,理由:1、已停止建设、正在整改;2、2021年4月14日,与第三方签订编制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正在编制;3、由于疫情影响,资金短缺。特向我局申请减轻罚款额度。
经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确有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并采取了相应的改正措施。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依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14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贰万玖仟叁佰陆拾捌元(2936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石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报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可在六十日内向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石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首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成刚 电 话:7890266
地 址:石首市笔架山路5号 邮政编码:434400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