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21904
发布单位: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
发文日期:
2021-08-24 10:19:38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荆环 (石)罚字[2021]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荆环(石)罚字〔2021〕01号
当事人:石首市建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MA49GNKQ26
法定代表人:綦英彩
地址:石首市高基庙镇百子庵村四组(原百子庵村小学)
我局于2021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9年10月1日开始建设,于2020年6月9日建设完成,生产设备未安装,未进行拆解作业。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于2021年8月12日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 (石)罚告字[2021]01号,明确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及其时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14号)中,表 2 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壹万元(1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石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报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可在六十日内向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石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首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成刚 电 话:7890266
地 址:石首市笔架山路5号 邮政编码:434400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