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2-07575
发布单位:
荆州市生态环境石首市分局
发文日期:
2022-02-25 10:13:45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荆环 (石)罚字〔202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荆环(石)罚字〔2022〕01号
当事人:湖北省天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060678315T
法定代表人:陈华
地址:石首市沿江产业园新洲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2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浸油设施废气收集罩的门未密闭,导致在生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7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7日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 (石)罚告字〔2022〕01号,明确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及其时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封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石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报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可在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荆州市沙市区园林路51号 邮政编码:434000
联系科室:综合与法规科 联系电话:0716-8511957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首市笔架山路5号 邮政编码:434400
联系科室:法制监督科 联系电话:0716-7890266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