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2-14810
发布单位: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
发文日期:
2022-04-24 15:39:45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荆环(石)解查字〔2022〕01号
解 除 查 封 决 定 书
荆环(石)解查字〔2022〕01号
当事人:陈真发
身份证号码:422424196701030617
经营地址:石首市绣林街道车落岗9组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对你个人经营的大理石加工作坊的生产设备实施了就地查封。因查封期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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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