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2-14811
发布单位: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
发文日期:
2022-04-24 15:42:05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荆环 (石)罚字〔2022〕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荆环(石)罚字〔2022〕03号
当事人:石首市祥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MA499ENC41
法定代表人:袁本祥
地址:石首市笔架山街道东方社区9组68号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露天堆放的卵石约300吨占地约400平方米,机制砂约2000吨占地约9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6日、7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 (石)罚告字〔2022〕03号,明确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及其时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石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报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可在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荆州市沙市区园林路51号 邮政编码:434000
联系科室:综合与法规科 联系电话:0716-8511957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首市笔架山路5号 邮政编码:434400
联系股室:综合法规股 联系电话:0716-7890266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