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34597
发布单位: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07-26 10:00: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9〕6号
石政办发〔2019〕6号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首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首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9 日
石首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为妥善做好我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养老权益,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6〕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在乡镇事业单位转制时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且参加了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有试点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市编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乡改人员”),按照本办法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二、参保办法
自2014年10月1日起,单位性质为行政类或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衔接办法
(一)关于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老人”衔接办法。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乡改人员,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衔接以及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两个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81号)办法衔接。
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改人员,以及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参照同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加发“事企差”。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自2014年10月起加发,对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加发,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二)关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衔接办法。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乡改人员,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衔接以及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两个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81号)办法衔接。
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改人员,以及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加发“事企差”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三)关于“事企差”补贴。
1.关于“老人”补贴办法。锁定乡改时本人事业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套改其工资标准至退休当月,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办法计算退休费,锁定“事企差”补贴金额。之后,按全省事业单位调整待遇政策调待,补贴及调待金额自达到符合第三款第(一)条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
2.关于“中人”补贴办法。锁定乡改时本人事业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套改其工资标准至退休当月,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同时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锁定“事企差”补贴金额,自达到符合第三款第(二)条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
四、补缴办法
乡改时至2014年9月30日,单位和职工按历年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8%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历年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
参保人员历年的缴费标准高于以上标准的个人部分由基金予以退还。
2014年10月1日后,单位和职工以历年套改后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缴费办法进行补缴(不含职业年金缴费)。
不按规定缴费的,不得加发“事企差”补贴。
五、办理程序
市编办、市财政局锁定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乡改人员名单,填报《石首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事业单位原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或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填报《石首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事业单位原编制内工作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乡改人员原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乡改人员档案工资的套改(乡改人员档案不全或遗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建档案)和退休申报工作。原单位消亡的,由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部门负责。
2014年10月前已退休人员填报《石首市2014年10月前退休乡改人员退休待遇呈报表》(附件4),另附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所在单位或乡镇组织部门报市人社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人员转入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待遇。
2014年10月后退休人员填报《石首市2014年10月后退休乡改人员退休待遇呈报表》(附件5),另附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经本人签字确认后,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或乡镇组织部门报市人社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人员转入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待遇。
六、基金管理
基金没有结余或为缺口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助,不得将基金债务带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本实施方案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石首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事业单位原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适用于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员)
2.石首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事业单位原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
3.石首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事业单位原编制内工作人员情况汇总表
4.石首市2014年10月前退休乡改人员退休待遇呈报表
5.石首市2014年10月后退休乡改人员退休待遇呈报表
附件1
石首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事业单位
原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适用于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简称“老人”)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参加工作时间 | 退休时间 | ||||||||||||
原编制类型 | 原进编时间 | 退出编制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
原工作单位 | |||||||||||||
参保情况 | 参加养老保险类型 | ||||||||||||
缴费开始时间 | |||||||||||||
缴费截止时间 | |||||||||||||
原退休待遇 情况 | 基本退休费 | ||||||||||||
补贴 | |||||||||||||
合计 | |||||||||||||
退休时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情况 | 行政职务 | 取得时间 | |||||||||||
专业技术职称 | 取得时间 | ||||||||||||
工人技术等级 | 取得时间 | ||||||||||||
个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编 办 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1、本表一式五份;
2、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以档案记载为准,已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呈报表或审批表;
3、原编制类型指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4、参加养老保险类型指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未参保填无;
5、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应提供任职文件或资格证书。
附件2
石首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事业单位
原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简称“中人”)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参加工作时间 | 退休时间 | ||||||||||||||||||
原编制类型 | 原进编时间 | 退出编制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
原工作单位 | |||||||||||||||||||
参保情况 | 参加养老保险类型 | ||||||||||||||||||
缴费开始时间 | |||||||||||||||||||
缴费截止时间 | |||||||||||||||||||
第一学历 | 毕业时间院校及专业 | 学历(学位) | |||||||||||||||||
职后学历 | 毕业时间院校及专业 | 学历(学位) | |||||||||||||||||
退休时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情况 | 取得时间 | 上一级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情况 | 取得时间 | ||||||||||||||||
个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编 办 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1、本表一式五份;
2、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以档案记载为准,已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呈报表或审批表;
3、原编制类型指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4、参加养老保险类型指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未参保填无;
5、第一学历指参加工作前的最高学历,职后学历指参加工作后的最高学历;
6、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应提供任职文件或资格证书。
附件3
石首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事业单位
原编制内工作人员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原工作单位 | 参保时间 | 退休时间 | 学历 | 原职务职称或专业技术等级 | 备注 | ||||||
“老机保” | 原乡改基本养老保险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未参保 | 第一学历 | 职后学历 | 行政职工 | 专业技术职称 | 工人技术等级 | ||||||||
1 | ||||||||||||||||
2 | ||||||||||||||||
3 | ||||||||||||||||
4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4
石首市2014年10月前退休乡改人员
退休待遇呈报表
填报单位: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原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
参加工作时间 | 退休时间 | 原退休待遇 | |||||||||
原参保情况 | 参加养老保险类型 | ||||||||||
缴费开始时间 | |||||||||||
缴费截止时间 | |||||||||||
比照 同类 人员 至退 休(职) 前工 资 | 岗位 级 | 比照 同类 人员 计算 的退休(职)待遇 | 基本退休(职)费 | ||||||||
薪级 级 | 退休人员补贴 | ||||||||||
基础绩效工资 | 93年工改保留补贴 | ||||||||||
93年工改保留补贴 | 住房补贴 | ||||||||||
住房补贴 | 物业补贴 | ||||||||||
物业补贴 | 2014年10月增资 | ||||||||||
工资合计 | 退休待遇合计 | ||||||||||
“事企差”补贴金额合计 | 截止2014年10月调待金额合计 | ||||||||||
单 位 意 见 | 同 意 呈 报 年 月 日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同 意 呈 报 年 月 日 | ||||||||
审 核 机 关 意 见 | 根据鄂人社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经审核,该同志“事企差”标准 元,历年调待金额 元,合计 元,从 年 月起执行。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一式五份;2、不含2014年10月退休人员。
附件5
石首市2014年10月后退休乡改人员
退休待遇呈报表
填报单位: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原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
参加工作时间 | 退休时间 | 退休待遇 | |||||||||||
原参保情况 | 参加养老保险类型 | ||||||||||||
缴费开始时间 | |||||||||||||
缴费截止时间 | |||||||||||||
比照 同类 人员 至退 休(职) 前工 资 | 岗位 级 | 比照 同类 人员 计算 的退休(职)待遇 | 基本退休(职)费 | ||||||||||
薪级 级 | 退休人员补贴 | ||||||||||||
基础绩效工资 | 93年工改保留补贴 | ||||||||||||
93年工改保留补贴 | 住房补贴 | ||||||||||||
住房补贴 | 物业补贴 | ||||||||||||
物业补贴 | 2014年10月增资 | ||||||||||||
工资合计 | 退休待遇合计 | ||||||||||||
“事企差”补贴金额合计 | |||||||||||||
单 位 意 见 | 同 意 呈 报 年 月 日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同 意 呈 报 年 月 日 | ||||||||||
审 核 机 关 意 见 | 根据鄂人社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经审核,该同志“事企差”标准 元,从 年 月起执行。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一式五份;2、含2014年10月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