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13558
发布单位: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6-05 15:25:15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20〕4号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20〕4号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首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首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石首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幼高〔2019〕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建设管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含建制镇)建设过程中居民住宅区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应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包含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财政、教育等部门的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托幼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的要求,明确具体位置、用地性质、服务范围、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小区住宅居住户数达到1000户及以上小区,必须按《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GJBT—1511)配套建设一所6班型及以上的标准化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且周边500米范围内无正规幼儿园、区域人口达3000人或生源数量达到90人及以上规模的零星住宅小区,必须配建有3班型及以上规模的标准化幼儿园。开发区块如有未达到配套幼儿园规模的,由市财政局提取土地出让金的10%作为教育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然后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建成12班型规模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办园。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和建设成本纳入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将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列明,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市教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市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在配套幼儿园项目审批立项时,要明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内容。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包括消防)进行监督管理。在审核施工许可时,对不满足前置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市住建局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要自配套幼儿园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规划验收等材料)无偿移交给市教育部门,免收配套幼儿园房屋维修基金,市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市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市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应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一条 市教育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严格依据标准审核把关,切实把移交的幼儿园办好。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镇建设改造需要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建幼儿园的,必须经市教育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配套幼儿园确需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统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