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04830
发布单位:
石首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3-04 17:14:39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20〕2号
石首市人民政府
石首市人民武装部
石政发〔2020〕2号
石首市人民政府 石首市人民武装部
关于对吴靖拒服兵役的处理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应征青年依法服兵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关于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吴靖拒服兵役行为依法实施惩戒。
一、基本情况
吴靖,男,身份证号:421081200202215514,石首市大垸镇人,2019年9月应征入伍到西部战区空军第二新兵训练旅。入营后,该同志服役态度不端正,吃苦精神差,思想经常出现波动和反复,经部队干部骨干、市镇两级征兵工作人员及父母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吴靖仍离队态度坚决,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的一切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经空军乌鲁木齐基地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吴靖除名处分。
二、处罚措施
(一)取消吴靖本人义务兵优待金和家庭军属待遇资格,并处以31430元(湖北省2018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的标准罚款)经济处罚,由大垸镇人民政府执行,罚款上交市财政。如当事人拒不履行,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将吴靖列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户籍本上“服兵役情况”栏永久标注“拒服兵役”,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四)两年内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市组织部门负责实施。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招聘和录用。
(五)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行政执照,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七)作为反面典型,由市宣传部门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
石首市人民政府 石首市人民武装部
2020年1月9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印发
石政发〔2020〕2号石首市人民政府石首市人民武装部关于对吴靖拒服兵役的处理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