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33728
发布单位:
石首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1-23 09:00: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石政规〔2017〕1号
石政规〔2017〕1号
石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首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规模企业:
为深入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推动全市企业和组织积极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表彰全市在质量经营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树立全市质量管理标杆,引导和激励全市更多的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经市政府2017年1月14日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石首市市长质量奖。现将《石首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2日
石首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石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首市市长质量奖”是石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资格审核、材料审核、专家现场评审、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为评定程序,以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社会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已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每次评定的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为1—2家,以制造业为主,兼顾服务业和农业,如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石首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拟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报市长批准。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石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三年以上,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
(五)企业的主导产品、工程或服务科技含量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组织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二)近三年内有被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定方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依据为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逐条评分后得出总评分,满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企业或组织的材料评审的总评分高于400分(含400分),方能取得现场评审资格。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如有多家企业或组织得分达到500分及以上,按得分高低排序,一般得分最高者获奖。如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500分),则当年度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于每年度4月份开始,八月份评定结束,九月份颁奖。办公室负责制订工作文件,明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并在市政府和石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市主流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石首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经发改、经信、统计、税务、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确认的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办公室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组分为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办公室组织材料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现场评审组按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将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交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形成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市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市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市长审批确定获奖者。一般在质量月期间,由市人民政府发文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同时授予证书、奖杯及奖金。
第五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或组织质量工作有关人员,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每年10万元,列入预算,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布。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服务或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石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